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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区纪委监委值班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17 10:55:00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机关值班工作,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市纪委办公厅和区政府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分为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指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值班);其中,工作日值班分为白班(8:30至18:00)、夜班(18:00至次日8:30),节假日值班分为白班(8:30至13:00,13:00至18:00)、夜班(18:00至次日8:30)。
      第三条 值班工作设带班领导1人、值班干部1人,其中带班领导为委机关、巡察机构处级在编干部,值班干部为委机关、巡察机构科级及以下在编干部。委机关、巡察机构女同志安排节假日值白班。
      第四条 区纪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值班工作,分管值班工作的委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室、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工作日白班,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承办各类值班事项。
      第六条 工作日夜间值班与节假日值班按照区纪委组织部和区委巡察办提供的委机关及巡察机构名单统一循环编排。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履责,按规定程序承办各类值班事项。
      第七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需履行以下职责:
      1.接听值班电话并记录清楚来电情况,及时将电话内容报送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
      4.如遇群众来电举报,对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需做好举报人的引导和劝反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需将信访举报规则明确告知举报人。
      5.如遇内网机房报警,及时联系区纪委办公室。
      6.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应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项并向接班人员说明,待接班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经委领导批准,下列人员可暂不安排值班:年满58周岁的人员;怀孕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中央纪委帮助工作的人员;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值班的人员。
      第十条 当日值班员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换值班时间的,经部室负责人同意,可自行联系其他干部调换,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前,区纪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需将委机关和巡察机构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区纪委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下月值班表。
      第十二条 要严肃值班纪律,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纪委办公室将定期对工作日、节假日值班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凡在值班期间出现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值班工作其他要求,参照《南开区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南开应急办[2017]3号)执行。
      
    区纪委办公室